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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与储运工程学院毕业生违约申请和审批程序办法(修订)

为规范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建设良好就业环境和就业秩序,维护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稳定性,进一步加强毕业生的诚信就业教育,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及《太阳集团网tyc9728(北京)毕业生就业违约管理办法(9728太阳集团京就业〔2018〕7号)》,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毕业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违约是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由毕业生单方面提出解除就业协议的行为。如因毕业生个人原因确需调整就业单位,在校期间有一次调整就业单位的机会。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应先征得学院同意,再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在取得用人单位谅解、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就业违约手续。

第二条 就业协议书已填写就业单位信息或毕业生就业意见的,无论是否加盖公章,毕业生因个人原因申领新的就业协议书与其它单位签约的,需提供原就业单位情况说明,以核定是否构成就业违约。如经学校审核已构成就业违约,需按照毕业生就业违约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达成就业意向后须按照要求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及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因毕业生未按照要求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和就业指导中心,派遣时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以此为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按违约流程办理。

第二章  违约的原则

第四条 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学校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明确了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一经签订,对三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毕业生应慎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一经签字盖章,签约各方应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协议书规定履行协议。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办理违约的,需严格按照以下违约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违约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 毕业生违约申请。毕业生下载《机械与储运工程学院毕业生违约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顺序填写表中各项内容,向学院提出违约申请,其中班级意见需征求全班80%及以上同学的书面意见(见附件2)形成,且赞同意见不得少于书面意见总数的2/3,研究生需同时征求导师意见。

第六条 成立违约评议委员会。违约评议委员会由院领导、辅导员代表、未就业毕业生代表、非毕业生代表组成,评议委员会人数一般为7-9人。

第七条 召开学院违约评议会。原则上学院在春季学期三月份开始受理违约申请,并于三、四、五月最后一周集中召开违约评议会,如遇节假日另行调整通知。评议委员会进行不记名投票评议,经过评议委员会评议出的结果为最终结果,一旦确认不再更改,需获得超过2/3委员同意方可视为通过,并由全体委员在结果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学院公示。学院违约评议会同意该生违约后,辅导员将学生的《机械与储运工程学院毕业生违约评议表》以及所有违约签字材料在学院主页上公示5天。公示期间若无人提出异议,学生方可办理后续违约手续。

第九条 原单位解约。毕业生向签约单位提出解除协议申请,在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后,取得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解约函(原件,复印、传真无效)。

第十条 新单位接收。毕业生与新单位协商接收事宜,取得新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原件(因升学、出国等原因提出解约的需提供录取院校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违约审批申请。学生下载《太阳集团网tyc9728(北京)毕业生违约审批表》(见附件3),详细填写各项信息后依次报送辅导员、院党委副书记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同时在就业网站办事大厅版块在线提交“违约申请”。

第十二条 学校违约审批。毕业生携带解约函原件、接收函原件和《违约申请表》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违约手续。就业指导中心通过学校就业信息网对违约信息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毕业生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四章  违约的责任

第十三条 原单位协议中规定的责任。

第十四条 择业过程中有就业违约记录的毕业生,取消优秀毕业生参评资格。

第五章  不予办理违约申请的情况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违约申请,学院不予审批办理:

第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或学校、学院有欺骗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办理解约和接收事宜的,学院不予办理违约手续,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违约理由不充分的(比如个人喜好、家人和朋友关系等、或新单位对比原单位在客观条件上并无实质性提升的)。

第十八条 签约后一个月之内违约的。

第十九条 通过我校就业招聘会、宣讲会、就业信息网等我校就业资源就业,违约时又再次使用我校就业资源的。

第二十条 办理过程中未按本规定程序办理的。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违约申请,学院优先审批和办理:

1.升学(包括出国留学);

2.公务员、选调生招录;

3.退伍大学生士兵违约。

第二十二条 所有表格内容均需手写。

第二十三条 向原单位协商解约事宜时,务必要与新单位坦诚相告,说明自己的情况。要尽可能减少违约给学校声誉和其他同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机械与储运工程学院所有。

第二十五条 国家或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法规、规定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法规、规定为准。


机械与储运工程学院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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